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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鋼鐵廠任助理工程師的黃姓男子遭解雇,在離職前將個人公務電腦檔案格式化,還利用公務電腦上網購物找工作,涉嫌詐領加班費。高雄地院審理後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判刑3月,詐領加班費判拘役30日,均可易科罰金。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黃男從2017年起在某鋼鐵廠擔任維護課助理工程師,2020年4月7日上午公司告知解雇,黃男回座位後,將公務電腦的D槽電磁紀錄全數格式化刪除,裡面有公司設備及圖檔、銜接胚、送修單及請購單等資料。
不僅如此,公司發現他還瀏覽人力銀行、臉書、購物網站,卻仍填報加班,陸續詐領3678元加班費,因此蒐證對黃提告。
高雄地院審理時,黃男喊冤,稱僅刪減個人工作備忘錄中部分文字,也沒將D槽格式化,公司資料放C槽;至於加班費部分,他確實有加班,那臺電腦其他人也能使用,人力銀行和網購紀錄都不是他所瀏覽。
法官傳喚當天在場同事主管,1名顏姓主管稱,他要求黃男解開電腦,就看到他打開特定程式操作2次,第3次時跳出「是否確定要格式化D槽」警示視窗,出聲制止後,才沒有格式化成功。
綜合同事說法,還原D槽確實有公司業務資料,將黃男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判刑3月;而他確有於加班時段頻繁瀏覽與工作無關網站,依詐欺取財罪判拘役30天,可易科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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